8月20日上午,青神县中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里,工人们沉默而平静地忙碌着。会计何萍告诉记者,“公司的帐户已被冻结。”
中达机械有限公司帐户被冻结的原因是总经理李茂华涉嫌偷税被捕。
对于李茂华“偷税”案,当地的人们议论纷纷,演绎了不同版本的种种说法。
回眸:“偷税”案始末
据李茂华的妻子颜秋蓉介绍,李茂华“偷税”一事是发生在去年的一件税案。
去年3月1日,李茂华和朱永洪、马玲三人达成投资协议,以50万元现金注册,成立四川青神中达机械有限公司。李茂华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总经理,朱永洪为公司监事。
不久,李茂华提出,将自己的私营企业青神中达机械厂的部分实物财产折资转让给中达机械有限公司。4月,李委托眉山唯实会计师事务所对中达机械厂的部分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5月15日,唯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结果。5月20日,审计结果送达中达机械有限公司。
5月29日,中达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认可眉山唯实会计师事务所对李茂华实物资产的审计结果,并同意其将业已投入和尚未投入的全部通过审计的资产以审计价转让给中达机械有限公司。”
6月20日,青神县国税局依法对李茂华的中达机械厂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中达机械厂2002年3月销售锯机和跑车取得销售收入应补增值税2207.55元,2002年3月用应税产品对外投资应补增值税13499.05元,加收滞纳金46天361.25元,应补税款、滞纳金合计16067.85元。
当日,李茂华将应补税款15706.60元和滞纳金361.25元上缴到青神县国税局。
今年7月28日,李茂华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被青神县公安局国税警察大队留置盘问。7月30日,青神县公安局将“涉嫌偷税”的李茂华刑事拘留。8月5日,李茂华因“涉嫌偷税罪”,经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倾听:一位律师的声音
8月20日,李茂华的代理律师、眉山洪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彭勇律师约见了记者。
彭勇律师指出,“李茂华的这一行为不是偷税,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三:其一,李茂华将中达机械厂部分资产公开审计,公开建帐,就证明李没有考虑过要“偷”该税款,无犯罪动机。因为如要偷税,李又何必对应税资产进行审计,从而留下“罪证”。其二,青神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要求李茂华补交税款,不是认定其偷税。并且李接到“决定”,当即补交了税款。其三,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意见》,即川检发研[1999]4号文的规定,“单纯只是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适用刑法,不应以偷税罪论处”。李茂华的此种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释疑:纳税人应依法纳税
8月2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献群。在听取介绍并进行认真分析后,吴献群指出,青神国税局的行政行为和处理意见完全合法。李茂华没有主动申报应税收入和应税产品对外投资应缴的增值税。
吴献群指出,青神县国税局对李茂华的中达机械厂的处理,不是按照偷税行为处理的,而是按照偷、逃、抗、骗四种行为之外由于企业认识不清而少交税款来处理的。并且,滞纳金不属行政处罚范畴。
吴献群还介绍,现行税法目前对纳税人“过失行为“尚未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处理此类事件时,依据事实而认真分析和处理。
据介绍,偷税行为一般有五种表现: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聚焦:“偷税”大讨论
就偷税行为及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管生文。管生文介绍,偷税行为有多种表现,当公安机关介入并进行侦查时,应依据事实,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严格依法处理。
记者还咨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乔劲松。乔劲松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确属单纯的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则只属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适用刑法,不构成偷税罪。相反,如果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而纳税人拒不申报,则构成偷税罪。”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周崇新接受采访时指出,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内容分析,如果仅是企业未及时申报纳税,但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交了税款,就不构成偷税罪。
周崇新认为,“税收应由国家强制收取。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纳税人自觉,因为纳税人通常不了解税收的一些细节。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加强指导,及时通知。只有在通知了仍拒交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追究。我国法律的义务性内容太多且标准很低。仅刑法分则就有三分之一的条款指向生产经营。如果生搬硬套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几乎所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无一‘幸免’。这就要求社会对创造社会财富的人给予合理的宽容,也要求执法人员用法律的精神来指导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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