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中国居民(国民)如果在其他国家、地区遇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就可以向主管的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今后中国居民(国民)只要遇到已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间重复征税等七种情况之一的,或者中国国民认为对方对中国国民已形成歧视待遇时,都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时,中国居民(国民)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受理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总,税总将与有关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
按照该通知规定,中国居民是指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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