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规定,将增值税抵扣方式从“全额抵扣”调整为“增量抵扣”,这已经是去年9月启动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以来抵扣政策的第二次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全额抵扣’变为‘增量抵扣’,主要是出于对财政收入减少的顾虑。今年国家财政目标是压缩财政赤字,所以一要增收,二要节支。增值税改革是以减少财政收入为前提的,如果要达到今年财政增收节支的目的,就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
抵扣方式一波三折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发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激活了酝酿已久的东北增值税改革。《规定》指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增量抵扣”方式。
东北某省财政厅人士告诉记者:增值税改革最直接的好处是企业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投入可以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固定资产这一环节不交税或少交税。据介绍,此次增值税改革东北试点涉及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汽车、高新技术等8个行业,企业每投资一万元,可以节约1700元成本,对于利润日渐趋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又较大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多数产业意义明显。
但是,对于东三省大多数企业来说,通过这种“增量抵扣”政策享受的优惠仍旧有限,来自各个渠道的声音呼吁国家实行“全额抵扣”,以对试点地区企业给予全面扶持。
3个月之后,2004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对东北税改关键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将增值税“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对于东北试点企业,这无疑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但仅仅三个多月之后,一纸《通知》再次发出,增值税抵扣方式从“全额抵扣”又回到“增量抵扣”。
据了解,截至2004年年底,东北地区税务部门共对4万多户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资格认证;经审核,共办理抵减退税12.82亿元,试点企业户均抵减退税额约3万元。东北某省财政厅人士告诉记者,在东北实验启动之前,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曾对东北地区抵扣额进行测算,去年年底的实际抵扣金额远远低于测算数字,应该在财政承受能力之内。对于这次政策调整,该人士表示有些不解。
财政减收之忧
参与了此次税制改革设计的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有一个估算:以2000年的GDP为税基,按大改、中改和小改三种增值税调整方案,国家分别可能付出800亿元、500亿元和300亿元的财政减收代价;如果以2003年GDP为税基,以中改为例,全国财政减收大约1000亿元,东北地区减收也将大于100亿元。
高培勇曾表示:持续了数年的中国税收高增长目前已经达到巅峰,且不说物价上涨具有周期性,单就加强征管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税收实际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0%提高到目前的70%上下,再往上空间已经不大。
在财政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东三省企业不断增涨的固定资产投资热情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压力超过了预期,决策者的顾虑也由此而生。辽宁省财政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表示:从长远看,对企业和地方发展肯定有好处,但短期内对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压力很大,所以才有这次“增量抵扣”的“回头”。
此外,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影响了原政策的执行。大连某企业主对记者抱怨:“按照原来的规定,以2004年7月1日为界,实行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7月1日以后买的设备可以抵扣。我们公司有些设备是7月1日以后买的,但是在7月1日前签的合同;或者是7月1日后老设备追加的新配件,是否抵扣增值税就没有个准确说法。”
刘桓也告诉记者,在去年的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情况很复杂,有些问题是测算过程中根本想不到的。在全额抵扣政策之下,一些概念界定不清,产生连锁反应,“搭车”抵扣现象时有发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博士对此表示:抵扣方式调整回“增量抵扣”也有激励机制的考虑。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增值额和增值税额出现增量,对增量部分进行税额抵扣是对企业发展的积极扶持;同进,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盲目扩大投资。“增量抵扣”有助于促进企业以技术进步为目的,将粗放型投资向集约型转变,减少盲目投资。
关于此次政策调整对全国增值税改革进程的影响,刘桓表示,增值税改革在全国推广是大势所趋,进程则要看全国各方面准备情况,包括税款入库、财政收入和各地方税收政策转型的准备情况等,还要考虑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有妥善的破解方法。所以,增值税改革推进仍需要一些时间进行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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