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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抵债先扣欠税 地税部门此举在南京尚属首次

2003-10-28 9:10 现代快报·建强 洪涛 郑昱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地税部门通过法院拍卖资产,将南京市某海鲜大酒楼以往年度拖欠的39.5万元税款成功追缴入库,这种追缴欠税的手法在南京尚属首次。 

  记者从处理该起案例的南京秦淮地税分局获悉,该海鲜大酒楼位于夫子庙地区,因经营不善目前基本处于停业状态,两年来累计欠缴产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款39.5万元。前不久,企业因无力偿还其他企业债务,终被债权人起诉提交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查封该海鲜大酒楼房产并进行拍卖,取得拍卖款1000余万元。秦淮地税分局得知此消息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从房产拍卖款中扣缴了企业所欠税款。 

  如果税务人员不是偶尔在报纸上看到酒楼拍卖的消息,恐怕这笔“钉子”税款也难以入库,这就是此案特殊之处。地税人员解释,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催缴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冻结纳税人财产,再通过拍卖所得抵缴欠税。问题难在如何确定与欠缴税款价值相当的拍卖标的。以这家酒楼为例,其房产比较容易拿出来拍卖,可是如果为了40万元的欠税而要拍卖1000万元的标的,操作成本过大,地税局经过研究放弃主动拍卖。碰巧纳税人因为其他债务问题拍卖资产,根据法律规定,欠税属于拍卖所得优先偿还的债务范围,税务部门及时成功追缴了国家税款。 

  地税部门表示,税收征管法对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欠税提供了法律保证,但由于实际操作有难度,以往比较多的是针对个体欠缴人,今后,他们将抓紧研究出一套适合欠税大户的操作办法,堵住欠税漏洞。新闻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部分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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