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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方案初定 税率约为25%-30%

2004-6-14 8:43 经济观察报·张刚 【 】【打印】【我要纠错
    讨论4年之久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方案,最终在刻意的低调中眉目渐清。

    6月1日,“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这个较高规格的会议,引起了坊间的颇多猜想。一位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到会的都是重量级人物,除了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还有财政部及国税总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时楼副部长谈了很多,也有很多亮点,但现在部分内容还不便于向外界透露。”

    同样参加此次会议的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刚告诉记者,就在此次会议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被与会者充分研讨。诸多业界关注的问题,比如两税合并之后的法定税率,及会否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过渡期等,都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24%的税率已不合适

    如果说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名义税率的话,那么此次会议着眼解决的就是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实际上,由于外企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其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则为11%左右,比内资企业低了约一半。

    “这次会议确定的法定税率,肯定不是以前专家所说的24%甚至20%,这太低了,因为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减收还是比较大的;当然,也不会高过30%.”这位参会人士透露说,此次会议确定了一个大致的范围,即25%-30%之间。

    对此,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表示赞同。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份,他曾提出,统一后的所得税率按24%执行比较合适,“那个时候肯定是合适的,现在有变化了,肯定应该在25%-30%之间;具体到多少的话,还要再讨论。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倒不大了,也就差1、2个百分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则提醒,还要参考周边国家的税率。“24%或25%的税率,跟周边国家相比,还是比较适中的。”

    实际上,此次会议也特地提及,调整法定税率要“根据企业和国家的承受能力,并参考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

    过渡措施维持政策连贯性

    此次会议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基本确定了“对外企税收优惠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

    “现在外企享受的税收优惠,它的优惠还没有到期,那么即便是两法合并之后,也允许它继续享受,优惠到期以后再按新法来执行。”孙刚对记者分析说,“过渡性措施是与新法相配套的,没有新法,也就不会涉及到这些税收优惠的取消。所以,过渡性措施将随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一同推出。”

    对于过渡性措施,刘桓告诉记者,“以前,我们就分析,新所得税法实行以后,应该对那些老企业有些照顾,而且,它们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期还应该比较长,这其实是给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外企一些优惠,让它按照老法的规定,全部享受完优惠之后再依新法执行,这也有利于保持我们国家政策的连贯性。”

    当然,有专家提出各种担忧,对此,丛明提出,“过渡性措施,是在职能部门考虑之内的。”

    “时间表”大致确定

    “开会时,我看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但是,什么时候上报国务院,好像没说得太死,会议给出的说法是即将进入立法程序,立法之后,就可以实施了。”那位参会人士告诉记者。

    至此,两税合一最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现在有了草案,还不是一个一步到位的问题,而是分步到位的。”丛明提出,“草案先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提交国务院讨论,最后提交人大讨论通过,这肯定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

    那么,比较理想的期限将是多长呢?孙刚介绍说,“既然是两法合并,最短的话,也必须等到明年3月份才能由人大审议通过,这样后年就可以执行了。”他强调,这是“最理想的状态”,因为人大代表要“三读”才能通过,所以,其间存在变数。

    刘桓也对此予以佐证说,根据他得到的“时间表”,今年要完成立法工作,明年人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施行,至少要1年左右的时间。

    事实上,时间表的一再延迟,也从侧面反映了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过程中的利益各方博弈的微妙情势。最为突出的,就是财政收入要增收与两税合并导致的“事实上的减税”,以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巨大落差;此外,如果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话,各地政府还要考虑到招商引资力度不够对地方利益的影响等。

    当然,也有专家提出,税改一再拖延,与中央认定经济过热不无关系。但孙刚却持不同看法,“税制改革,它是着眼于长远的,不可能只针对当前的一些情况,而且当前也是局部过热。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十六届三中全会早就制定了一个大的时间表,现在估计还会按这个时间表来执行。”

    此次会议还透露将“统一并适当调整扣除标准”,实际上,多年以来,现行税法一直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全部扣除,而不允许内资企业这样做。

    “举例来说,目前对内资企业,每月发工资在900元以下,可以在成本中扣除,但超过以后,企业可以发工资,却要交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呢,它目前没有计税扣除,发多少工资都认账,都让列支,这样大家就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不公平的。”刘桓据此提出,由于一些内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因其产权改造尚不彻底,政府担心如不对其工资发放予以一定限制,会导致工资侵吞利益现象。

    这些,职能部门当然早有察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司长孙瑞标就曾指出,由于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导致“我们国家的民族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非常大的困难”,他坦言,这“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也是违背常理的”。

    历史与现实总有着惊人的相似。2001年5月28日,财政部召开了自1994年税改后的首次全国税政工作会议,会议透露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30%的说法,这与今年的税政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屈指算来,时间却已过去了整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