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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城镇土地使用税调高

2005-4-28 14:25  【 】【打印】【我要纠错
  从本月起,乌鲁木齐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土地使用者从2003年7月至今的税款,将按照新标准补缴。

  据介绍,1988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种开征后,国内大部分城市都相继调整了征收比例,本次调整是乌鲁木齐首次调高。调整后,乌鲁木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所提高,分为7个等级。最高的一等土地(如小西门、中山路等地段)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元调整到5元;最低的工矿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0.15元调整为0.3元。除此之外,市区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将有所扩大,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水西沟镇等城市周边地区都纳入了征税范围的行政区域。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市政府的批复和乌政发2004年93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从2003年7月至今的税款,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缴。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国内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发挥“杠杆”作用。按照税收征管的范围,凡涉及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用地户都应按新标准交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