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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避税进行时

2003-8-5 9:20 中国经营报·杨超 【 】【打印】【我要纠错
  7月初,一个以“反避税”为主题的全国会议悄悄在山东烟台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和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们齐聚一堂,再次将“避税”这个话题带入人们的视线。

  有关分析人士说,我国企业尤其是外企在中国内地避税情况严重的现实,是促成此次会议的主要原因。就在不久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一年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年中国财政收入的1/30。

  “而内资企业的此类行为更加触目惊心”,广东省一位税务官员对记者说。

  揭开企业避税的秘密企业避税的四大法宝

  资深财税专家智慧源财务顾问公司总经理李明俊对记者说,从大的方面来说,企业在税务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达到节税避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不外乎会计法、重组法、经济合同法、政策优选法等。

  会计法中最经常使用的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往往渗透其中。很多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夸大成本,减少利润,造成账面上所谓的亏损,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避税采用转让定价手段的,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专家指出,所谓转让定价法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转让价格来调节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而节约企业的总体税负成本。这其中包括原材料价格、固定资产价格、产品价格、运转费用、无形资产、劳务费用、贷款利息等。

  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这种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应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在中国,其往往表现为“高进低出”,即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这样一来,外资便很容易形成账面亏损,将利润转移到别的国家或地区,以独取利润。

  今年3月份,浮出水面的“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主角某外企,其避税手段与大多数跨国企业采取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避税手段不同,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2002年,该企业在广州的关联企业中部分公司出现连续亏损,这些公司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该企业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中行广东省分行贷款20亿元。然后,该企业又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专家指出,一方面,借贷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该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

  “还有材料计价法、加速折旧法、费用分摊法、筹资节税法、租赁节税法、股利分配法等会计方法。无论哪一种方法,最关键是把握一个度,要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边界。”李明俊说。

  经济合同法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通过对一定的涉税因素条款的调整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我国的“以票控税”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问题,经济合同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重要参与依据。比如税法中有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当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建房,由A公司出土地使用,B公司投入资金,于是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完成后,预计总建筑面积可达3万平方米,A、B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A公司将分得房屋再向社会出售。在这个过程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我们修改一下协议: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B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营公司(俗称项目公司)C,A公司从C公司获取固定报酬,则营业税负担比原方案要节约得多。

  重组法是利用资产、股权、债权、组织机构及业务重组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甚至于上一个ERP系统都可以达到目的。其主要方法有企业核算形式由独立改变为非独立,新设节税公司,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等。

  而让这些企业最乐于从事的,则要数钻税法漏洞。客观地说,中国目前的税法并不完善,这自然为避税提供了一块自由的空间。譬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的。于是,一些厂家便应势而动,成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以此来避税增加利润。

  对于国际避税而言,企业在国际避税天堂建立公司、设立控股公司、把财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等都是避税的重要途径。

  反避税与避税的博弈

  “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广东省国税局的专家介绍说。合法的避税,也称为节税

  ,是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非违法的避税,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表面合法实属违法避税,即欺诈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用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

  “要严厉打击的是第三种避税,对于第二种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法来逐渐杜绝。”这位专家说:“世界上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避税、逃税问题,但是像我国这方面问题的严重程度却是少有的。”

  据一知名会计师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盈。而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的40万家外企中,有60%亏损,其中不少实际处于盈利状态。

  为什么外企能屡屡钻了避税的空子?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都被各地在吸引外资时列为优惠政策的首位,地方政府对外企税收方面事实上的纵容,使得他们的逃税成本很低。外资企业逐渐形成了税收方面能避则避、能逃就逃的心态。

  “纳税人和监管理部门之间玩的就是‘猫捉老鼠’的游戏,资本的逐利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政策的空子,监管部门也不断发现漏洞,亡羊补牢。空子不断被发现,又不断被填补,游戏就这样延续。但对于企业而言,始终是处于弱势的地位。”李明俊比喻道,企业避税就像在悬崖边上舞蹈,表演好了,可以实现经济效益,但一旦触‘界’,就会受到重创,甚至粉身碎骨。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防止企业的避税问题,首先要加强反避税打击力度,但根本方法在于改革现行税法,在法规上做到一视同仁。我国的税收目前存在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税收待遇等种种的差别,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比如,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运用不同的税法征税,这样就为“假合资”企业、“假集体”企业的出现培育了土壤。虽然这些企业以“合资”或“集体”为名,但实为内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从法律角度讲却不能追究他们的税收责任。

  “中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缺陷,尤其是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管上。避税要得到解决还得靠大家共同‘依法办事’。”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税务服务部高级经理苗铁成补充说。

  实际上,我国制定有关反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经十多年的历史了,也有了相当数量的反避税法律法规。这中间包括1993年实施的原《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年的新《税收征管法》,它们均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有明确规定,还有2002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使反避税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另据了解,7月上旬的这次“反避税”大会将商议开发一套可联通全国各地反避税部门的软件系统,并酝酿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PricingArangment,简称APA)实施规则”的正式出台。

  “但现实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加上目前税务系统硬件、软件以及人才建设都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法律法规都没有落到实处。APA新规则是好的,但如何执行起来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走样儿,这才是最重要的。”李明俊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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