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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可申请自印发票

2004-8-13 10:27 来源:慧聪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联合汽车出租公司财务人员杨女士几乎每个星期都要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浏览税收政策信息,而这一次她不是随意浏览,而是专门查询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原来,北京市自今年7月1日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后,这家公司中巴车、大型旅游车等中巴以上运营车辆由于无法安装税控计价器,急需自印《联合汽车出租公司专用发票》,他们决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杨女士是第一次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公司到底是否可以提出许可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环节?需要多长时间?杨女士很快找到了有关“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她心中的疑问被一一解开。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如果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随时可以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此项许可项目属于不收费项目。

    文件中的一张表格清晰地列出了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份、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原件)3份、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杨女士还发现,文件后面还附有一份可供下载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于是,她将其下载并打印出来,按照网上提供的示范文书样本填写完毕。

    7月7日下午,杨女士将所有材料准备就绪,来到朝阳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就“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项目填写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由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干部只用了10多分钟时间即检查完毕,当即制作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属于“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据税务干部介绍,办税服务厅受理许可申请后,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后,发票管理部门将决定文书及《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转交办税服务厅。

    7月27日,杨女士接到了办税服务厅下达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自印发票的企业,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提出续印发票申请的,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事宜;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续印自印发票数量的企业,只需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续印申请表》,并按照上述程序到北京市地税局办理相关事宜;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首次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或变更原已认定自印发票式样的企业,应在审查环节将发票式样提交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审核。

    如果纳税人需要向国税部门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2份、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3份、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各1件)、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作出许可决定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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