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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存在误区

2005-6-6 10:41  【 】【打印】【我要纠错
  不久前,大连市一家外贸企业在组织一批产品出口后,备齐了退税单证,早早地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但他们却没有如愿地拿到出口退税款,而正常情况下企业当月就可以拿到出口退税款。像这种情况,在不少新办外贸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该市外贸出口企业(不含生产型企业)从今年 1月1日到5月25日,已发生退税出口额73,396万美元,已申报、申请出口额54,418万美元。其中,已审核通过出口额34,397万美元,待审核出口额5856万美元,已开具证明出口额14,165万美元,已审核通过退税额28,994万元。也就是说,有近15%的退税出口额因各种原因使企业无法及时拿到出口退税款。是什么原因造成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受阻呢?

  眼下,外贸出口企业都知道国家现行的出口退税款政策是“老账要还,新账不欠”。因此,不少企业对未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充满疑惑。记者在采访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时,从税务人员那里揭开了这个“谜底”:随着外贸法的出台,新办外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但这些企业对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了解不多,因此在退税申报中往往存在着许多误区。

  误区一  早申报就能早拿到出口退税

  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收齐了退税单证、早点到税务机关申报,就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因此在收齐了退税单证后没有考虑预审时是否会出现信息不齐等问题就申报退税。而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一般需两至三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它的快慢与购销双方开票认证时间密切相关,与企业申报退税时间却无必然联系。

  因此,税务部门提示新企业要想出口后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早开发票、早认证才是关键。

  误区二  忽略了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

  据了解,税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流程,企业在报关出口后,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而新企业为及早取得外管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收汇联)往往只提交了核销单电子数据,却忽略了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由此导致企业申报退税时信息不齐而迟延退税。

  误区三  未掌握出口退税政策

  许多新成立的外贸企业很关心退税申报程序的使用,但对出口退税政策了解得不深、不透,导致许多优惠未能得到很好利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可采取事后审核。也就是说,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此文件精神,完全可比照原企业退税待遇退税。

  税务部门提醒那些新办外贸出口企业:为了保证尽早拿到出口退税款,一定要充分掌握各种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这样才能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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