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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禁着制服逛商场

2003-5-24 10:1 来自: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行为,强化“两权”的制约和监督,广州市国税局近日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布《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广州市国税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如触犯刑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各界可以依照这十条禁令对全市国税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如有发现违纪者,可以通过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州国税互联网站WWW.12366.GOV.CN或直接到广州市国税局系统各监察部门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广州国税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一、禁止违规或超越职权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涉税事项。

  二、禁止无故拖延办理税务事项刁难、辱骂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勒索。

  三、禁止参与一切税收违法活动和为纳税人偷逃税款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和开脱责任。

  四、禁止接受或参与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旅游以及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五、禁止向纳税企业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或其他资产。

  六、禁止利用职权向纳税企业压价购买商品,硬性订阅报刊和为他人推销产品。

  七、禁止从事任何有偿税务咨询和顾问服务或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企业进行有偿服务。

  八、禁止经商办企业和接受企业馈赠的干股或利用职权通过非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入股。

  九、禁止向纳税企业收取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等摊派性费用。

  十、禁止身穿制服到饭店食肆和商场(店)进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