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发布的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后钢材进口最新情况显示,截至2003年3月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配额总量。自2003年3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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