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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电子“订单”也应缴纳印花税

2004-6-2 14:44  【 】【打印】【我要纠错
    有关部门将对批发企业开展行业性检查

    为了追求经济活动中的低成本、高效率,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来确认商业合同,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一省时省力的“电子交易”方式也很容易“诱人犯规”。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确立的“订单”、“要货单”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信函“订单”应缴印花税

    近期,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少批发企业对缴纳印花税的意识淡薄或者曲解印花税政策。这些企业以电报、传真形式代替合同进行购销活动,但没有缴纳相应印花税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在广州地区从事家电批发业务的某公司,近两年来的购销总额达30多亿元,而其缴纳的印花税却只有1.5万元。

    目前,该企业已在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了自查,共查补印花税1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据悉,针对一些企业偷逃印花税比较严重的情况,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将联合工商部门对批发企业开展行业性检查,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记者 李妍 通讯员 张优作、邓毅敏、邓敏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