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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文件强调“一体化” 地产界神经绷紧

2005-10-19 8:54 每日经济新闻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日前要求各地本月内将“一窗式”管理方案上报;过去自行申报缴纳的个税是否纳入其中引关注

  一份10月11日下发的国税156号文件,让地产界的神经又一次紧张。“听说这个文件是要加强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昨日,上海一家中介公司老总告诉《每日经济新闻》,他们这两天正与上海有关税务部门接触,希望了解国税156号文件传递的“精神”。

  业内关注的焦点在于,在这份《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方面是否发出了要强制征收本已存在的二手房交易个调税20%的信号。

  该文提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今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具体为,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合署办公,或者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以便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某一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此外,该文件进一步提到,严格坚持依法治税。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在上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而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一般只有先缴清前三项税种之后,才能去交契税。”中原地产有关人士猜测,一旦实行一窗式征收,过去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纳入到窗口必须征收的范围。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二手房交易必须上缴个调税,但目前实际执行中各地并未强制征收,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上述中原地产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上海办公楼等非住宅买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住宅实际上并没有征收。”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20%个调税的问题令业内异常“敏感”。“此前曾传言说8月份要强制征收20%个调税,导致7月份市场人心惶惶,而现在重提该税种,是否又发出了要强征的信号?”

  另一位中介研究人士担心,9月份以来上海楼市交易量有所回暖,有关部门可能是通过税收再次向市场发出调控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内容很快在业内传播开来,“刚刚有朋友打电话给我,要我关注这个重要文件。”上述中原地产人士昨日表示。而上房置换总经理奚智祥也表示,看到156号文件后,自己立即咨询上海市房地局、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些人士以确认此事。

  不过,昨日国务院、建设部等机构的有关研究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对该文件并不知情。上海财政热线有关人士也称,目前还没有接到要对二手房交易强制征收20%个调税的同时,眼下上海各区交易中心交易情况并未发生异动。

  由此,业内另一个说法是,房地产市场可能过于敏感。《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今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其中重点提到要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而上述10月11日发布的通知,不过是就其中若干具体问题再进行解释。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在5月份发的《通知》也早有提及,“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关键是,二手住宅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征收比较难,如果各地实施细则不出,其实还都是空话。”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个税强征风波未了

  2005年6月初,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突然宣布,今后南京个人卖房将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后北京市部分城区传出要开始严格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一时间在业内外引起轩然大波。

  7月2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刘志峰说:“目前国家没有考虑这个事,杭州是实行过,不久又取消了。”而对于取消的原因,刘志峰没有进行进一步解释。

  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该发言人还强调,这些年来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一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其实对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依法进行的,已经多年了。

  7月中下旬,一则主题为“8月1日强制征收20%所得税,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后至2005年8月1日前已经交易的二手房,须补缴税款”的消息,开始在各大房产论坛间流传,并导致坊间关于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再度升温。但8月1日之后,这一传闻并未成真。

  三地征而又止

  杭州:2004年1月1日起,杭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开始征收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一规定在2004年9月1日后暂停办理。据《浙江日报》报道,对此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杭州从未取消20%个人所得税,只是征收方式有所变化,2004年1月1日起以中介机构委托代征方式进行,2004年9 月1日后改为个人自行申报。

  北京:2005年6月,北京海淀、朝阳和东城等区,纷纷传出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朝阳区地税部门规定,二手房只能在完税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过,这项规定执行了约半个月后悄然停止。

  南京:2005年6月初,南京地税部门公布的《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中明确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时引来业内争论。对此,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陆春林6月16日明确表示,南京将与全国其他城市保持一致,不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