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至6日,国际融资租赁界“大师”聚首北京,在中国融资租赁国际研讨会上“布道”。北京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透露,研讨会作为融资租赁法立法的配套活动之一,将对融资租赁业的许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融资租赁法草案预计于5月前推出。
“三足鼎立”与两重监管
有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急需一台生产设备,但一时筹不到钱去购买,于是向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求助。融资租赁公司在考察这家企业并与企业所指定的供货商磋商后,购买了企业所选定的生产设备,然后再出租给该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并收取租金。“这样的运作模式即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北京中维同道企业并购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介绍说。
张远忠认为,现在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内外资租赁公司税负不公,欠租、骗租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而租赁公司无计可施。
目前,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但业务量不大;二是商务部监管的45家中外合资和2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属于内资租赁公司,约有1万家。
银监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现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3月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史燕平教授说,不同的监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这就是我国融资租赁业两重监管的现实。
立法滞后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从国外泊来后,国内法律十年间近于空白。直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存在。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3月,《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此外,国税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
史燕平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关于租赁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但是“还存在三大问题”。
其一,部分租赁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与国际主流趋势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外国投资人难以适应我国租赁市场的投资环境。
其二,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够,导致出租人在进行交易时常感到无所适从。如,我国关于租赁交易的税收规定与监管的规定不统一,甚至我国关于租赁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规定也不够一致。
其三,中外投资人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外国投资人在我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只要得到当时的外经贸部批准就行,这一做法一直延续至今。而国内投资人期望能够像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那样,以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进入租赁市场。但根据现行银监会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导致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融资租赁法悬疑
融资租赁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立法过程中,有的认为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性质,而有的则认为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个集金融、投资、贸易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据张远忠观察,后者似乎更集中一些。他说,《合同法》中规定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在实践中同时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议融资租赁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对于租赁物的界定问题,融资租赁法纲要(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除土地、矿产资源等以外的不动产和耐用动产(包括附带技术),但计算机软件、股权等能不能纳入租赁物的范围,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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