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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依法将可享受减税免税

2005-1-21 14:20 新桂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期南宁市民为海啸灾区捐款的热情非常高,记者在税务部门和南宁红十字会了解到,此次参与捐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税和免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的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南宁市地税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作了举例说明,比如,南宁的一家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10万元的话,红十字会方面将向该企业出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款专用发票,在该企业向税务部门纳税时,就可以出具这张捐款专用发票,将这10万的捐款金额从该企业的税前收入中全部扣除。对于个人来说,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也适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工薪收入-法定起征额-捐款=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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