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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 安徽将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2003-3-31 10:14 人民网·何聪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从4月1日起,安徽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从2001年开始,安徽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药材、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过去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2002年,在萧县、砀山进行了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受到农民欢迎,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据了解,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率,除烟叶产品外,其他应税产品按照当地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执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额,按照农业税政策、纳税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资源、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剔除过去平均摊派税额等不合理因素,公开、公平、公正地核定,最高不超过2002年的农业特产税的应征额。

  安徽省对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应税品目和计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对牲畜产品收购环节和非耕地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在耕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参照粮食作物,依率计征农业税,对坡地、山场的茶桑果和水面养殖,依2002年度原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核定农业税计税收入,依率征收,对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按照产品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对集体林区林农采伐原木、原竹,由林业部门按照收购金额代扣代缴农业税,烟叶产品在收购环节按收购价格的20%税率征收农业税。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确实减轻农民负担,安徽省政府要求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消化因政策调整而造成的财力缺口,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确有困难的县,剩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