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约》规定包括:广泛禁止烟草广告、提高价格和税收、在烟草制品上印制健康警告标签以及除了其他烟草控制战略以外的避免人们接受被动烟草烟雾的措施。《公约》的各缔约国将受条约规定的制约。
“世界卫生大会于2003年5月21日一致通过了《公约》的最后文本。”WHO驻华办事处的新闻发言人Wadia先生解释说。
据Wadia介绍,到2004年11月30日,共有40个国家成为公约的缔约(批准)方,之后,陆续又有17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使它成为历史上被成员国批准速度最快的国际条约之一。
“我国在2003年11月签署了《公约》,目前尚在进行《公约》批准的立法程序。”中国发改委工业司副司长熊必琳表示,当时由原中国国家计委牵头,包括卫生部、财政部、外交部在内的十二个部委共同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与了该《公约》文本起草的历次谈判,“最终文本在包装标签、广告促销、责任与赔偿等关键问题上的规定已较为原则,基本达到了我们确定的预期目标。”
《公约》对我国最具实质影响力的条款之一是第19条“责任与赔偿”,外交部法律司官员韩颖达表示,此问题不仅涉及到各国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各国的立法基础和司法体系。一些国家主张建立严格的国际机制,追究烟草行业对吸烟引起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然而责任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国际法上的难题,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将其交由各国国内法解决。”
“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公约》的内容基本满足了我国的立场和关注。”熊必琳说,“比如有关烟草的责任与赔偿的条款非常原则,不会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体系造成冲击。”
事实上,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由政府控制烟草专卖的国家之一。“卷烟的生产和流通在我国一直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行业。”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学科研究所杨功焕教授表示,中国目前烟草种植和烟草生产都还在国民经济中占相当比重,因此烟草控制的复杂性也是有目共睹的。
据中国国家烟草专卖总局的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家,卷烟总产量占世界卷烟总产量的30%,同时烟草消费也占世界的三分之一,烟草行业的利税占中国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尽管《公约》不可避免会对我国烟草行业存在潜在影响,但其主要内容已满足我国的关切。”熊必琳表示,《公约》符合中国既支持国际社会采取控烟措施,又不对烟草行业构成实质损害的基本立场。
事实上,中国政府在烟草的控制和环境、健康等问题的协调上一直不遗余力。由卫生部牵头,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了全国控烟办公室,对全国的烟草危害控制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
“《公约》第6条是旨在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垣表示,一包烟提价10%,预计可使香烟需求量在高收入国家减少约4%,而在中低收人国家减少约8%。“提高烟税不但能增加政府收入,同时挽救了上百万人的生命。”
为了使臭氧层不受破坏,1992年起中国开始实施CFCs(氟氯碳化物)整体淘汰计划。国家环保总局表示,作为产生CFCs的第四大行业,中国政府从2000起开始的烟草行业的CFCs淘汰进展卓有成效,得到了赞扬。
同时,中国政府在烟草广告的监控上也相当严格,2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发布消息称,在中央电视台2套和3套播放的15秒时段广告中,“境由心生自在娇子”的电视广告因涉嫌使用娇子香烟广告宣传语被叫停。同时被责令停播的还有黄果树、月兔春、一品梅、美登等一批涉嫌违法的电视烟草广告。
但一项有关中国青少年的研究结果显示,目前青少年接触隐性烟草广告的比例高达82.33%。“中国控烟任重而道远。”姜垣说。
相关热词: 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