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第三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2%至49%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即日生效并延至2008年4月10日。
应国内产业申请,2001年10月10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2年12月5日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根据最终调查结果作出了终裁决定。
根据《公告》,自2003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2%至49%的反倾销税。
中国对进口丙烯酸酯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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