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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企追加投资可获税收优惠

2003-8-9 8:52 深圳特区报·王欣 曹明君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涉外检查分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以再次享受“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这对在我市投资的大型跨国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据了解,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追加投资,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其优惠对象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条件是: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其合同外追加投资所得,就可以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此前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获得盈利年度起,就可享受“二免三减”优惠政策,即第一、二年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新政策表明,追加投资的新项目可以在原投资项目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再次单独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