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债权和股权类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根据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组合资产应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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