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四川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出台了新的税收扶持措施,规定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可免2年,再减半征收3年。
按照新的税收扶持规定,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即日起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四川省新办电力企业免两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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