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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新规

2003-10-31 8:54 海峡都市报·帅斌彬 黄锋 张颖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办法,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认真审核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办法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而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