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第四次审议获得了通过,由此,民办教育事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明确。
一直以来,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银行贷款、减免税收、师生权益等方面的政策尚待落实,大部分地方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各方面都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而现行税法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范围很广,涉及14个税种,但这其中有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在免税之列,有的则只对普通学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减免税,不提及是否对民办学校减免税。
很多委员在前三次审议时都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是否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因此是否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也没有形成定论。此次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允许取得合理回报,在此基础上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委员认为,现在对民办教育主要是鼓励和促进,回报和优惠都是为了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扶持与奖励条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于捐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在前后四次审议中,很多委员认为,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是非常需要的,国家应该在土地、税收、信贷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不仅要鼓励还要支持。最后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二次审议时,很多委员提出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应分类对待、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只针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采纳了该建议,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也由国务院进行规定。
委员们认为,明确规定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而且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符合我国民办教育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人的投资心理,对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办教育将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很多委员提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理回报”的配套政策应在此前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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