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国税部门树立税收经济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截至目前,西藏自治区个体、私营、联营、涉外企业的纳税额达到1.5732亿元,占全区税收收入的19%。
西藏自治区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自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西藏还陆续出台了提高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西藏全区有58%左右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收入未达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经初步估算年减税超过4000万元。
宽松、优惠的税收环境对西藏非公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区个体、私营、联营、涉外企业的纳税额从1999年的9336万元,发展到2003年的1.86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6%。5年来,全区个体、私营企业累计上缴税收近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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