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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新规

2002-12-3 14:31 中国证券报·尹 涛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