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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优惠的税费政策落到实处——访省地税局局长桂文奎

2004-3-26 8:39 湖北日报·鄂学胜 折慧军 饶尚 【 】【打印】【我要纠错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作为地税部门关键是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我省继去年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全面停征屠宰税后,通过一年的运作,仅此一项就使全省农民受益3亿元。我省今年还将实施哪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就这个问题,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省地税局局长桂文奎。

  桂文奎介绍,我省地税系统本着“收入中心在城镇,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思路,坚持“多予、少收、放活”的方针,今年重点是对农村在营业税、地方各税、所得税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

  桂文奎说,今年,凡是涉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税和疾病防治方面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同时,还将提高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至1500元;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月)的50元,提高到100元;对用于农、牧、渔业生产的非营运船和未领营运执照的手扶拖拉机免征或暂免征车船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和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免征或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桂文奎说,国家已有政策,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业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其取得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谈到企业所得税时,他说,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涉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征收所得税3年;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加工业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从事“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我们大力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对于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要严格执行,对流动经营的农村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同时实行办税公开,增加税收透明度,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负责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具体负责,同时省局将根据全省税源普查的情况,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桂文奎最后表示,全省地税系统在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了举报电话,号码是:027-8732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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