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2003年5月1日起,国家对铂金及铂金制品税收政策作出调整。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这项新政策的内容还包括: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由10%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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