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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榕出台优惠政策 高新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2004-11-4 16:47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获悉,福州市国税局出台新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可享受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还可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根据福州市国税局《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通知》: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只需在纳税申报前将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享受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还可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并取消对其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改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取消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50%审批,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等审核审批项目。

    同时,福州市国税局还进一步调整并下放了审批权限:一、对政策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政策性减免税款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二、财产损失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