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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二职业将被公开合法化 纳税额将视情况而定

2005-4-5 11:26  【 】【打印】【我要纠错
  4月9日,我国将举行首届兼职人员招聘会,第二职业从此将被公开合法化。对此,业内人士预测,今后兼职者将越来越多。但兼职人员如何计纳税额呢?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来作说明。李先生是某公司平面设计人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李先生还在空余时间不定期给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设计,以此作为兼职,并按次从该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每次均超过4000元。对于这部分兼职收入,究竟是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人士明确指出,兼职收入不能笼统地全部按某一税目缴税,判断该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目缴税,需视情况而定:(一)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二)是否存在能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满足两个条件的兼职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就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满足一个或不满足条件的就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中的李先生,只是利用工余时间给固定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规定,李先生在兼职公司取得的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李先生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因给兼职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因此营业税税率为5%,即:

  应交营业税=4000×5%=2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0×7%=14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00×3%=6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146800=2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560元

  如果李先生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应并入李先生在本职单位取得的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从2005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也就是说每次取得收入达到100元的纳税人,就要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兼职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给兼职人员报酬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