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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降低非典对经济影响 广东省调整部分地税政策

2003-5-12 10:14 深圳特区报·李明 林荔丹 【 】【打印】【我要纠错
  前天下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配合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调整部分税收的最新政策规定,以尽可能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地方后续税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非典发生以来,对广东地方税收收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今年1-4月,我省地税系统累计完成税收收入377.2亿元,增长13.5%,增收44.7亿元,税收收入增速基本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但与此同时,今年初开始在我省部分地区突发的非典疫情,使许多行业特别是来自交通、旅游、旅店、娱乐、饮食等行业的税收收入,出现了增长速度下滑和减收现象。与此相应,这些行业的税收收入也受到较大影响。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非常关心,要求省地税局加强调研,并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做好抗非典与抓收入两不误。

  据悉,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分为九大部分: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本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型肺炎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捐赠票据,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以鼓励纳税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行为。本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五)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当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可以酌情减免。

    (六)考虑到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大都从事服务行业,受非典型肺炎的影响较大,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纳税定额。

    (七)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八)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分局和社保部门共同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九)对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以上规定除第一、二、三、四、九项以外,其余各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文通知。

  据匡算,上述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的调整将使我省本年度地方税收收入减少9亿元左右。

  据介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成立7个税源调查小组在全省范围开展工作,分析掌握各行业税源增减情况,建立经济税源情况信息库,随时监控非典对税收的影响,及时出台应对措施。另外还将成立清欠领导小组,组织全省清欠行动,指导各市开展清欠工作,重点对不受非典直接影响的欠税大户进行清缴所欠税款,狠抓一批典型涉税案件,对屡催不缴的欠税大户依法进行必要的处罚。

  另据省政府副秘书长黄业斌在会上透露,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省政府提出的“十件大事”和“十项工程”等都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针对目前财政收支状况,省委、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增收节支。要坚持两个务必的指导思想,调整支出结构,坚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对一些可上可不上的项目该压的要压,该缓的要缓,保证防治非典及省级重点项目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