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天津开发区某燃料有限公司经理马某,为一家配送有限公司购买一船煤达21000多吨,价值500余万元,马某在收取这家公司的购煤款、给公司开票后,产生了60余万元销项税,马某为了逃避此项税款,找到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伪造运输合同,并以十万元的价格从本市某运输服务公司虚开天津市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一份,金额达8985675.70元,马某某用此票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6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得好处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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