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向广大农民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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