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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策稳定房价新规:2年内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5-9-15 13:0  【 】【打印】【我要纠错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有关政策,以稳定我区住价格。其中规定,凡购房要实行实名制,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两年内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

  两年内未开工项目要再审查该政策规定,对已经规划许可,但两年内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作出说明;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坚决予以撤销。

  发展普通住房优惠政策支持根据该政策规定,我区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小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普通住房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盘活闲置项目有序转让用地该政策要求,全区各地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全面清理工作。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须在2005年10月底前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工开发手续;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地产市场该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城镇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首次转让时仍按原税收政策执行。

  开展专项整治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该政策规定,我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