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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艺术品拍卖黑幕:违规避税企业主机关算尽

2005-7-18 14:45 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当股市挣扎在千点边缘,房市摇曳在政策之限,一种正在兴起的投资途径正在吸引着那些不愿把钱放在银行的人们,它就是艺术品投资。然而就像上市公司一样,这个市场的“钱景”在很多人眼中胜过了前景,这一点在艺术品拍卖中表现尤为突出,赝品充斥、暗箱操作,这些都给飞速成长中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

  “乱世收黄金,盛世收古董”。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收藏的队伍中。这其中真正对艺术品有研究的人为数很少,更多的人是看好了艺术品市场的美好前景跟风而来,这些人很难在潘家园等地淘到“宝物”,更多的是从艺术品拍卖会上拍得自己看好的艺术品,在收藏一段时间后,再通过拍卖会转手。的确有人从中获利颇丰。一幅徐悲鸿的画,几千元买,转手就拍到了十几万元。一件瓷器,几十万买,转手卖到了上百万,转手间就有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如此幸运,很多人花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到的却是不值钱的赝品而血本无归,预期的回报更是无从谈起了。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拍卖法》,然而由于存在“拍品的真伪瑕疵均由买家自行鉴别,拍卖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难免有人钻空子,“撑死胆大的,吓死胆小的,坑死傻头傻脑的”也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现在的艺术品拍卖中到底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包括拍卖师、投资者以及业内专家在内的圈内人士。

  黑幕一 商业洗钱 拍卖行变身洗黑帮手

  最近,央行发布了2004年度的反洗钱报告,虽然其中并没有提到艺术品拍卖的情况,但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拍卖行也成为某些黑势力“洗钱”的最佳选择。他们往往是利用拍卖公司的中介服务,将需要支付的“黑钱”,以巨额支付藏品价款的形式安全、迅速地转移掉。

  一般情况下,地下洗钱者会通过受托方通过大肆或者高价购买艺术品甚至赝品进行操作,也有的通过自拍自买的方式把黑钱合法化。就好像甲要向乙支付一笔黑钱,可能因为所要支付的款项数额很大,或属于异地支付,或需要支付不易兑换,或不开放兑换币种的货币,或需组合几个来源、几个地点的资金等情况之时,这种支付就存在许多制约。此时,对于某些不法分子最为“方便”的做法就是通过拍卖公司来过数。乙以一件“艺术品”拿到拍场,甲以高价购回。于是,双方利用拍卖公司的中介服务,将需要支付的黑钱,以乙方所需的支付藏品价款的形式、币种及数量等,安全、迅速地送到乙方手中。而且,因为是艺术品的交易款项,资金也变得干净了,能见光了。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动或投资之时,也就方便、安全了。这其中,很多时候拍卖行是不可能一点端倪都看不出来的,但由于有私下交易或不愿放弃10%的佣金,一些拍卖行也变相成为洗黑钱的帮手。

  “如果拍卖前已经证明是赝品,还拍卖成功,惟一的可能就是洗钱。”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不过,由于拍卖行业的特殊性,目前这些事实很难求证。

  黑幕二 哄炒藏品 伎俩之多令人瞠目

  这是艺术品拍卖中最常见的事情,也是涌现手段最多的黑幕,此前中国收藏家协会理事夏叶子的《艺术品投资》一书曾多次进行过揭露。

  有熟知内情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有些拍卖公司为达成交易,会迁就买卖双方的暗箱操作要求而虚增成交价。具体做法是,委托方、买受方、拍卖公司三方事先约定“真实”成交价和“真实”佣金,比如约定拍品的落槌价为500万元,再加10%的佣金,最终成交价为550万元。而在拍场,拍卖师会再虚叫到 1000万元落槌,加上10%的佣金,最终成交价变成1100万元。但是这个价钱是给别人看的,不会按这个价钱进行结算。而一旦到了重大标的、明星标的、高价值标的等的时候,或者有连续几件标的流拍之后,此时电话委托就会适时出现。其实,这些电话委托就是猫儿腻委托,就是拍卖公司的“托儿”。

  在一些拍卖现场,买受人与委托人虽然以各不相同的面目出现,其实是同一批人。他们策划于密室,表演于拍场,其主要目的不外乎为拍品“定价”或者希望“钓”到更大的买家。那些在拍卖场上喜欢跟风的买家,就极易成为委托方托价“钓鱼”的猎物。

  此外,现在有一些专门出入于拍卖公司的“倒儿爷”,业内通常称之为“画虫子”。这些“画虫子”们频繁交易、买卖,干扰了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节奏和规律。他们在拍场之上的刻意表演,有时会分散投资者的注意力,给投资者以误导性判断,对投资者造成更多、更大的损失。他们常常对半真半假的标的感兴趣,对于名家重品,或拍卖公司的重头标的很少参与竞投,他们多是三五成群,旁若无人地高谈阔论,竞价技巧亦十分娴熟。

  黑幕三 造假贩假 拍卖行见利忘义

  电视剧《五月槐花香》让我们对文物造假大开眼界,其实在艺术品拍卖中,“佟奉全”们也不少。他们有着高超的造假技艺,有时候连故宫博物院的专家都被他们迷了眼。他们手中的一件件“大师瑰宝”在拍卖会上屡拍高价,而当真相大白的时候,血本无归的投资者根本无处申冤。因为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条原本是为了保护拍卖公司合法经营的规定,现在却成了赝品进入拍卖会的庇护伞。

  据了解,一件作品送去拍卖大致要经历四个环节-提供人、拍卖公司、鉴定人和买家。除了买家外,其他三个环节都可能造成假货的出现。在拍卖公司所拍的假货中,很少是直接得自造假者本人,而是“中间人”送来的。现在有一批人专门造假画,造一幅逼真的假画一般需要四到六人才能完成。造完了就卖给专门收假画的“中间人”。其中不少就被送到了拍卖公司。

  还有就是个别拍卖公司参与制假。个别拍卖公司甚至成为专人制假、专人出图籍、专人联系进入拍卖会的制假一条龙中的一环,干起制造赝品的勾当。更有甚者,自己也参与制假。据某拍卖师介绍,一家现在已经倒闭了的拍卖公司的经理自己在景德镇就有一家瓷器厂,他就是经常拿自己厂里生产的瓷器,到自己的拍卖行进行拍卖。除此之外,同时经营着画廊的拍卖公司也大有人在。

  据一位经常光顾拍卖会的投资者介绍,他曾亲眼在市场看到某拍卖行的业务员以几百元的价格在潘家园购得张大千画作仿制品一幅,而不久之后,该赝品以几万元的价格上了某拍卖会的预展现场。他气愤不已地对记者说,不知者不怪,可知假贩假的确太可恶了。

  近年来的海外文物回归潮流,也成为赝品流入市场的途径之一。漂流海外的文物近年来特别容易受到国内买家的追捧。一些人便通过伪造国外的买卖文件,某些鉴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与假货的提供人及个别拍卖公司相勾结,认假为真,以“回归”的形式进入拍卖会。

  黑幕四 行贿受贿 艺术品开始上台唱戏

  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让很多贪官纷纷落马,不过这也间接催生了一些更隐秘的行贿受贿方式。通过艺术品拍卖行受贿就是其中之一。

  据知情人士介绍,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受贿方式:其一,某些行贿者将一件艺术品以极低的价格卖给或送给受贿者,或者先带受贿者到地摊上,以低价买上一件“特别安排”的艺术品,然后,受贿者将其拿到拍卖市场上拍时,行贿者再以高价将其拍回,通过这种方法,从而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其二,针对很多官员爱好书画的胃口,行贿者有时将其某件作品或者藏品拿到拍卖场拍卖,暗地派人用高价买下,进行变相行贿;其三,某些拍卖公司为获得拍卖生意,向掌握权力的官员行贿艺术品或金钱,某些官员也乘机受贿索贿。

  黑幕五 银行骗贷 借他人手中饱私囊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在今后的艺术品拍卖中,如果单价超过2000万元,银行可以提供贷款,这是金融机构支持艺术品市场的有效举措,不过这也可能给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银行骗贷提供便利和可能。

  据了解,目前,在南方的一些地区,有些人就利用拍卖,虚抬艺术品或古董成交价格,然后将拍品抵押给银行,获得高额贷款。当还款到期时,银行一般都很难找到事主,而把拍品出售的所得和贷款额之间相差很大,这就造成了银行的呆死账。更有甚者,即使是有一定价值的艺术品,他也不会按约还款,而当银行出售此品时,他通过私下交易收买拍卖行或其他买家,再雇人以起拍价或者稍高的价格买回拍品,一来一回,吃亏的只有银行。

  当然,这些人的目标不仅仅是银行,一些个人或者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成为他们从中骗贷牟利的来源。

  黑幕六 侵吞国资 硕鼠盗米倾厦止

  国企改革热潮已起,低廉的国有企业拍卖被认为是最后的“致富机会”。面对着10万亿元国资的大蛋糕,很多人都想分享这顿“廉价晚餐”。这其中,很多富有心计的人把艺术品拍卖当成了实现资本转换的桥梁。由于通过这个桥梁转换可以在短时间内使数千万的资产发生实际性的转移。

  在操作中,有很多人利用职权把以国家名义征收的重点文物直接拿去拍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业内人士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直接拍卖中监管力度的加大,很多人开始通过艺术品投资的缺口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在企业间内幕交易的媒介艺术品,尤其是拍卖场上的艺术品,极易成为某些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幕交易的媒介物。

  此外,艺术品拍卖也成为贪污的平台。比如,甲乙二人要贪污乙单位的公款,甲拿出一件普通艺术品,乙以公司的名义高价购买,然后,甲乙二人再分乙公司所支付的价款。长而久之,国有资产就被硕鼠们吸干了,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他们再用分赃的钱购买企业占为己有。

  黑幕七 走私销赃 有人置若罔闻甚而助纣为虐

  拍卖行素来对拍品不问其来路,而此行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分子,为一些来历不明的文物提供了“漂白”的渠道,间接导致了世界性偷盗、走私文物艺术品行为的猖獗。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文物保护的力度,但由于存在着诱人的暴利,很多人还是铤而走险,而拍卖行客观上又为其变现提供了可能。此外,每家拍卖行都有自己的专门收集文物艺术品的人,他们淘来的艺术品就有一部分是盗墓而来,其中不乏极具史料价值的国宝级文物,往往很多文物就通过拍卖会流失国外。而这不仅为文物走私和盗墓活动提供了流通出口,也给各地的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国际上,诸如苏富比和佳士得等著名公司都曾长期参与文物的走私买卖,与文物走私贩子合作并提供佣金,在意大利、印度、伊朗等地,大肆走私偷窃文物。国内的一些拍卖行也存在着同“文物耗子”默契合作的关系。

  黑幕八 违规避税 私营企业主机关算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加入到收藏的队伍中,这其中,有人是因为喜欢,也有人是用于投资增值,不过也有不少人却把它当做了合理的避税途径。

  在我国,文化投资也纳入了企业经营成本,民营企业家大都以企业名义竞拍这些艺术品。如果某企业想要竞买艺术品,只要在拍卖公司登记公司名字以及缴纳为数不多的保证金就可以参与竞拍。竞拍成功,拍卖公司会出具一张服务业发票—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艺术品拍卖发票。然后,购买者将艺术品拿回去,将一些艺术品放在办公室作为办公用品,也会将一部分艺术品拿来放在专门修建的博物馆里展出,而大部分则直接放到箱子里藏起来。

  然而,在企业做账的时候,艺术品可以作为“经营设施”摊入企业经营成本,不需要缴税。而“经营设施”年年折旧,最后折得所剩无几,但是作为艺术品本身,藏在老板们自己的保险柜里,时间愈长,身价愈高,既可以投资升值,还可以冲减税收,最后还可合法转归个人。确实一举多得。

  黑幕九 自买自拍 聪明人的“坑傻”游戏

  按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是不允许拍卖属于拍卖公司的物品的,但还是有许多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想方设法将藏品的所有权先归到自己名下,这样,拍卖公司可以差价、佣金一起赚。更有甚者,在宣传中模糊来源,实际上就是在拍卖自己的藏品。

  拍卖作为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交易行为,极易引起轰动,也极易引起跟风效仿的连锁反应。因此,某些“聪明”的年轻艺术家或没有“名头”的“艺术家” 们,发现了一条成名的捷径,那就是通过拍卖公司所举办的拍卖会进行市场炒作。他们到拍卖场上自卖、自买一番,或邀请朋友在拍卖会上哄抬自己作品的价格,以期获得公认的“真实”价位,在今后的销售之中就可以获得良好的回报。这其中有画廊参与其中,也有的直接和拍卖公司默契合作。由此也就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现象,很多并不出名的在世中青年作家的作品的价格甚至超过了过世的那些大师级人物的市场价格。而一旦作品大量出货后,市场价格却给投资者泼了一大盆凉水。

  黑幕十 黑槌作祟拍卖师滥槌乱市

  拍卖场上还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一位买家出了价钱之后,又有其他新的买家出价。但是,此时的拍卖师却对其他新的买家熟视无睹,仍然一槌定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拍卖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管机制不健全,拍卖师的“黑槌”大行其道;拍卖师与买家串通一气,坑害卖家,坑害其他买家,坑害拍卖公司;拍卖师与买主或“画虫子”恶意串通;拍卖师自己或拍卖师的亲属买拍品;拍卖公司的上级,或者管理拍卖公司的有关职能机关的人士买拍品。

  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目前有拍卖公司4000多家,拍卖师5000多人,其中从事艺术品拍卖的只有100多家公司和几百名拍卖师,而在利润的诱惑和自身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黑槌现象屡见不鲜。业内人士举例说,前些时间北京曾举行了一场名为绝当商品的拍卖会(其中不乏很多字画和珠宝瓷器),但实际上,拍卖行打的只是个幌子,据透露,实际上只有不足5%的拍品来自典当行,其余大多数拍品都不带“典”字,至于是不是处理自己的藏品或者赝品就不得而知了。

  专家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提出了以下建议:建议一建立退拍制度在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拍卖行都是有退拍的,如果买方在一年之内能够提供权威鉴定证明他拍得的拍品是假的,可要求拍卖公司退拍。但由于我国《拍卖法》规定,无论画作是真还是伪,也无论买家在竞拍时是否知道作品是假的,只要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成交后便可概不认账,这也是造成造假盛行的主要原因。

  建议二 建立专门鉴定机构针对各种认证机构泛滥的情况,有专家建议,我国也应建立起国家级的专门机构,他们作为惟一合法机构负责对艺术品真伪进行鉴定,并有一定时间的跟踪鉴定权,只有通过他们的认定才能进入拍卖行。这也是建立退拍制度的基础。

  建议三 成立独立拍卖师机构为防止关联交易,专家表示,最好的办法就是成立独立于拍卖行的拍卖师协会,所有的拍卖师必须在该协会注册。拍卖师与拍卖行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拍卖行进行拍卖时,由协会在合适范围内随机指定拍卖师进行操作。

  建议四 规范拍卖行目前我国拍卖行大概有4000多家,很多拍卖行只是昙花一现或者为某次私下交易而诞生,对此,专家表示,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行业的规范,严厉打击知错犯错、违规操作的拍卖行,同时提高拍卖行的门槛,最终形成有规模有层次的全方位拍卖行体系。

  此外,专家还建议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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