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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请查一查炒房者的“个人所得税”

2005-6-10 9:54  【 】【打印】【我要纠错
  前几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了“个人卖房征收20%所得税”,一时间引起波动,有“专家”甚至发出“炒房者罪不致死”的慨叹。为此,南京市地税局官员又作了说明:这是一项早已存在的涉房税收政策,不是什么房税新政(6月8日《中国青年报》:《南京市地税局详解个人卖房征20%所得税》)。

  一项早已明确的税收政策,重申一下还要引起“轩然大波”,可见当前房地产市场“泡沫”确实很严重,经不起“风吹草动”了。该事件还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在近几年“炒房”热潮中,各地税务机关有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将税法早已规定的应征税款组织入库?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涉税个人所得共有十一项,而转让房地产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按规定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部等部委颁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就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状况明确了优惠政策。很显然,对于以营利、投机为目的的“炒房”所得不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必须按法定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务机关对“炒房”的税收征管显然力度不足,即使在南京市,去年一年征收到此类税收仅为10万余元,占其21.5亿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过低,与个人出售住房应征税收的差距过大。从全国看,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其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高至2004年的6.75%。但由于政策设计、征管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占到个人所得税70%左右的比重。

  将个人所得税的重点放在了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上,是由于税收征管采取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而对于“炒房”等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却难以监管,税务机关无疑有些“懒惰”。客观地讲,相对于“地下交易”等行为,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监管并非有很大难度,由于房屋交易涉及产权转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资料足以提供交易基本情况,为此,《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强调了“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要求,关键是税务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

  西方有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这也应该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炒房者罪不致死”,但“炒房者”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主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售住房所得”,否则就是偷税行为,甚至会触犯法律构成“偷税罪”。各地税务机关也应该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中受到启发,对几年来“涉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回头看”,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交易资料为线索开展检查,将该补的税补回来、将征管的“漏洞”填补起来,否则,相关税务部门必须因其执法不力的行为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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