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强化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市国税局今天发布公告,自今年9月1日起,税收征管实行属地管理。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即:纳税人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注册地、核算地、机构所在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分离的,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含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人,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市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在8月份征期中,凡接到《纳税人迁移通知》和《迁移纳税人须知》的,均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确认、纳税申报工具和防伪税控设备初始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认证及纳税申报等有关迁出迁入的手续。此外,市国税局还就纳税人此次变更主管税务机关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天津市国税局发布公告 税收征管9月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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