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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产税收管理细则出台

2005-6-9 11:40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山东省地税局、财政厅和建设厅联合下文,就山东省地产税收管理中的细节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就纳税程序及所需有关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人购买居住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的住房,在申请减税、免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销售该住房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非普通住房还应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当地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免税证明各市自定)。对非普通住房实行差额征税,并开具完税证。

  据介绍,为方便纳税人,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税。对未设立窗口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有关情况及时传递税务、财政部门。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售房者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税务发票或完税(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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