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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西部互动 税收上新台阶——2002年税收大盘点专题分析七

2003-5-25 13:57 中国税务报·周华伟 杨悦华 陈永跃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统计显示:2002年,在全国税收收入迈上新台阶的同时,各地区税收收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从分地区的角度分析,2002年的税收收入表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东部持续增长西部迎头赶上

  2002年,在税务部门组织的全部税收收入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市)的税收收入为11955.86亿元,比上年增长12.4%;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区)的税收收入为2775.40亿元,增长8.8%;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个省市区)的税收收入为1901.77亿元,增长10.5%。从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的地区构成来看,东部地区占71.9%,中部地区占16.7%,西部地区占11.4%,税收收入的地区结构基本与2001年一致。由此可见,东部地区不仅仍是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领头羊,亦是全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支撑者。

  另外,2002年是中央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的第一年,西部地区的税收增幅首次超过了中部地区1.7个百分点,这有力地说明,倾斜、扶持西部的政策已经开始显现效力。

  地区税制结构发展不均衡

  从税种结构上分析,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流转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比中、西部地区低3.9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而所得税则分别高出4.6个百分点和7.2个百分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对流转税的依赖程度要高于发达地区,对所得税的依赖程度要低于发达地区。从增幅来看,东部地区流转税的增长要快于中、西部地区,而西部的增长又稍快于中部;所得税只有东部的是增长的,中、西部都是下降的,只是西部的降幅要小于中部。

  具体到各个地区看,流转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80%的地区有湖南80.1%、云南81.4%、甘肃80.8%、青海81.7%,比重最低的是北京,只有55.0%。相应地,北京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全国最高的,达42.1%。这主要是因为,北京作为首都,吸引了大批的企业、集团将总机构设在北京,企业所得税汇总在北京缴纳。一些西部省区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在15%上下,青海是最低的,只有13.5%。

  具体到各个税种看,一方面,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区分布特点与整个流转税大类并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东、中、西部分别为50.1%、48.3%和42.9%,与东部地区所占比重明显低于中、西部的流转税地区分布特点正好相反。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的地区有经济发达的天津59.8%、江苏58.8%,也有经济欠发达的山西58.9%、青海55.9%。比重最低的是北京27.1%;东、中、西部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2%、9.7%、15.5%,与流转税大类的分布特点一致,比重较高的地区有湖南20.6%、云南34.7%、贵州15.0%,比重超过10%的地区主要有吉林、安徽、江西、甘肃。比重较低的,如西藏全年消费税收入才有12万元,其他还有北京1.3%、上海3.8%、山西2.1%、广东3.1%;至于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东、中、西部分别为15.0%、13.6%和15.9%,东部和西部比重高于中部,西部最高。比重较高的有北京24.5%(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营业税由设在北京的总行集中缴纳)、海南25.4%、西藏36.1%(享受营业税征收范围大于其它地区的特殊政策)、宁夏24.2%,比重较低的是黑龙江和云南,分别为9.3%和9.5%。

  另一方面,所得税中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东、中、西部的地区分布上与整个所得税大类是相同的,即东部高于中部,中部又高于西部。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东、中、西部分别为12.2%、11.4%、10.2%,比重高的有北京28.1%、黑龙江16.8%、西藏16.0%,比重低的有天津5.5%、湖南7.5%、重庆7.2%。这里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大部分地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相比,均有所下降,有的甚至降幅很大。但北京、上海、贵州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与上年同期比较,增长幅度较大,分别为10.3%、16.6%和11.1%。涉外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东、中、西部分别为4.7%、1.3%、0.7%,比重高的为天津10.8%(已超过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上海5.4%、广东6.4%、北京5.0%,西部的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普遍较低,不超过0.3%。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东、中、西部分别为7.5%、7.2%、6.4%,比重较高的有北京9.0%、河北9.2%、福建11.0%,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百亿元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和广东。

  由上面各地区税收收入在税种结构上的不同,可以看出流转税的地区分布与各地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相关,而所得税的地区分布则更多地反映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税制的企业类型结构上分析,东部地区国有、股份制企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税收所占比重分别比中、西部低7.8和18个百分点,而其私营和涉外企业的税收所占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尤其是涉外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比中、西部分别高17.2和20.7个百分点;中部地区股份和个体经济税收所占比重高于东、西部地区;集体企业税收占税收收入比重在东、中、西部之间差别不是很大。

  具体到典型地区,如云南国有企业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全国最高,为71.9%;湖南、陕西也较高,均超过50%;而东北三省黑、吉、辽和重庆这些老工业基地,近两年因为国企改革力度较大,国有企业税收所占比重较低,均在30%以下,最低的黑龙江只有20.8%;西藏、山西的集体企业税收所占比重较高,分别为16.4%和12.5%,而北京、上海、海南则较低,均在3.0%以下;股份公司税收所占比重最高的是黑龙江,达63.2%,另外新疆和青海都超过了40%,比重较低的如云南12.9%和天津13.0%,经济非常发达的广东和上海比重也不高,分别为16.8%和20.2%;浙江和江苏这两个私营经济一直发展很快的地区,私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全国也处于前列,分别为12.1%和10.9%,私营税收占比重较低的主要在中、西部地区的青海0.8%、黑龙江1.0%、陕西1.4%和甘肃1.4%;涉外经济税收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的主要是外向型经济特征较明显的地区,如东部的天津42.5%、上海34.5%、广东33.4%、福建33.5%,中部的吉林26.3%,西部的重庆14.0%,比重低的是处在西部内陆的西藏0.4%和青海1.1%;个体税收所占比重较高的是江西14.8%和西藏14.4%,还有部分地区超过了10%,如海南、广西、贵州、宁夏、山西、四川、河北等。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最大特征就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体现在税收收入上也是如此。不论是全国还是各地区的税收收入,均呈现出各种企业类型共同但非同步均衡发展的态势,传统的企业类型如国有、集体逐渐淡出,而新兴的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的股份、私营、三资等企业类型得到了长足发展。

  地区间的差距仍然将继续存在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包括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都将不可避免,且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市场经济目前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必然存在,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地区间收入差距明显。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收入分别为11955.86亿元、2775.40亿元、1901.77亿元,东部分别是中、西部的4.3倍和6.3倍,中、西部的收入之和还不到东部收入的40%;从地区税收平均收入看,东、中、西部分别为996.32亿元、308.38亿元、190.18亿元,东部分别是中、西部的3.2倍和5.2倍,尽管平均数有缩减差异的功能,但差距仍非常明显;收入过千亿元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六个地区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近60%,西部10省区的收入之和比广东省一个省的收入还少600多亿元。追溯到新税制开始实施的1994年,当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9.2%,中部为21.2%,西部为15.6%,而2002年这三个比重分别为71.9%、16.7%和11.4%。这说明我国税收收入的地区差距在逐年扩大。

  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落实到位,中西部地区在投资上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自身也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引资力度。相信中西部地区在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在中央中西部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扶持下,其经济发展水平一定会上一个新台阶。所以,尽管在一段时间内,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还将继续存在,但随着中西部大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差距将逐渐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