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3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是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至每吨1元;
二是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是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
四是磷矿、铁矿、铜矿、岩金矿、沙金矿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