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31日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称,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同时,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我国将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我国还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我国继续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海关总署公告称: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但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而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也已并入其中。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针对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公告确定2004年两地首批适用《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311个。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等。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关税水平在连续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2004年又进一步下调,降至10.4%,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决心。随着我国不断降低关税水平,相信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促进我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这也是我国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全国海关将以此为契机,依法完善关税征管,提高关税征管水平,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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