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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管出四项新规

2004-2-16 8:45 每日新报·吴学增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因此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

  据了解,此次对印花税加强管理将在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其次,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要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另外,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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