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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将免予征税

2002-12-17 16:45 北京晚报·马佳 【 】【打印】【我要纠错
  近一段时间,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都积极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昨天,北京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不仅如此,北京市地税局还就纳税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进行了解释: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住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对企业支付个人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