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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非公医疗机构3年内可获税收优惠

2004-7-22 13:58 来源: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昆明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医疗机构,并给予政策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根据这一《意见》,非公经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项目能填补昆明市医疗技术服务空白,以及投资兴办老年护理中心、养老院等项目的,有关部门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经济投资创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昆明市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备案,并在医疗机构内部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及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经批准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产、土地、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与此同时,昆明市还将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公立医院(各级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改组和改造,建立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