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呼吁广大出口企业纳税人积极回收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及时申报退税。解决好“新帐不欠,老帐要还”的问题是目前税务部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重点。
【又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热词: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