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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明确:出租房屋不缴税,可罚1万元

2004-6-22 10:5 来源: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自有税收的管理,广州市地税局昨天提醒市民,出租房产不缴个人所得税将严厉查处。

  据介绍,经几年的努力,目前广州市出租屋税收已经从2001年的800多万元增加到2003年的1.3亿元。据介绍,由于私人出租屋零星分散和隐蔽性较强等客观情况,加上私人出租屋业主普遍存在税法意识淡薄的情况,相当部分出租屋业主甚至不知道出租房屋要缴税,出租屋税收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的一块“硬骨头”。增城的何先生出租房屋多年,一直没有缴纳税款,他说:“我的房子租给两名外来打工的女孩,她们没有向我要发票,我一直也不知道要缴税,直到税务人员找上门来,我才知道自己属于逃税。”据介绍,对于出租屋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视情节轻重,可处1万元的罚款,税务机关还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用途,必须缴纳相关税费,由税务机关委托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产地方有关税费。(许静 庄淑莹 何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