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1月23日由国务院第392号令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包括《总则》、《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和《附则》等6章,共67条。这部条例对中国海关估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定了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承认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哪些费用应当计入成交价格,不承认成交价格时如何估定完税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同时,充分考虑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纳税义务人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等若干权利予以规定。
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栏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提高了透明度,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对某些特定进出口货物依法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还可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同时,条例也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适当降低了滞纳金的比例。
据称,这一关税条例的颁布,对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规范进出口关税征收和缴纳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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