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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房地产税费改革重点

2004-7-12 11:39 来源:乐山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去年1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负责人在谈到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内容时,已包括了物业税。去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我国将在适当的时机试点实施物业税,相应取消其他与地产有关的税费。由此可见,开征物业税是今后房地产税费改革的重点。

    专业人士介绍,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即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依照现行的土地审批制度,老百姓在购买房屋时,房价中已包含了有关土地方面的多种税费。而征收物业税,则是要将开发商建房时缴纳的一部分税,改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纳。

    业内人士指出,征收物业税主要是为解决现行土地税收政策存在的弊端。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为“批租制”,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各种税收需用地者一次性缴纳(开发商垫付,进而转嫁给购房者),后续不再增收。政府把这笔出让费用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建设。但由于周边基础设施条件的逐步改善,客观上使得土地不断升值,真正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房产所有人没有缴税,这些成本实际上被后进入的购房者在日益抬高的房价中承担。另外,尽管有人认为,购房者在支付房价时,已经承担了使用期限内(50年或者70年)房产增值的税额,但事实上,政府在批地时几乎不可能正确估算未来数十年内土地的价值增减。因此在客观上造成了土地乃至房价的失真,同时也就容易造成泡沫的产生。征收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土地税收政策存在的弊端,减小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均衡各方税负,增加国家税收。另一方面可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经济杠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