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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照征出租屋税费 市政府称某媒体说法有误

2004-6-11 16:3 来源:新快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日前有媒体称广州要取消出租屋税费的报道,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昨日重申,个人出租屋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两费一税”是依法进行征收的,不可能随意增减或取消。今后,广州还是按原标准加强出租屋税费征管。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副处长孙国文表示,“两费一税”的征缴范围暂不包括“三区两市”,即番禺、花都、南沙和增城、从化。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向用工单位征收每人每月10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向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对个人出租用于住宅的自有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的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则按6.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相关税费;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则按10.7%征收。

    同时,两种情况可享受税费优惠:对持有效证明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出租屋主给予减征照顾;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且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有关税费。

    孙国文副处长提醒广大出租屋主,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并缴税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对拒绝缴税或阻挠征管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