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将推动制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国家有关部门一直积极制定着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他个人认为,主要可以采用三项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热情。
首先,改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刘桓个人认为,现在印花税0.1%的征收比例已经很低了,因为每一个政策都有效率递减的。如果一定要使用这种手段的话,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变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即由双向征收改成单向征收。他指出,刺激证券市场发展的办法是要形成买的容易卖的难的局面,让投资者在可卖可不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卖,以此来降低股票交易过高的换手率。
其次,延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刘桓指出,在目前我国所得税的规定下,机构投资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是没有费用扣除的。他认为,如果要考虑税收优惠安排的话,可以考虑让个人投资者延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继续补充投资的话可以暂时不征税。
第三,明确不征资本利得税。刘桓认为,资本利得不征税这一点是得到了大家的共识,如果要在资本利得税收上有优惠的话,不应该考虑资本利得的税收,这一点要在税法上加以明确。
此外,刘桓还指出,对于合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讲,他们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也要对他们的投资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之前对证券公司税收的汇总缴纳,可以把分支机构的税收拿到低税区来进行缴纳,这样就降低了公司的整体税收压力,进而降低了公司经营的成本。刘桓还指出,如果可以允许证券公司以将来的赢利来抵补以前的亏损,然后对差额进行征税,这样也可以降低证券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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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股市的税收主要涉及印花税和红利税。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文件,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将交易印花税率从4‰调整为2‰。
2005年1月23日,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从海外市场看,大多对证券市场实行较低的税负政策,香港市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免交红利税,新加坡市场现金红利税税率为5%,美国于2003年将红利税减半,并决定在此后3年减免此税。
刘桓:三项税收优惠可提高公众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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