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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8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2004-6-16 8:34 来源:新浪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从市地税部门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市日前出台八项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将免征营业税。

  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八项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非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改组改制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改组改制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清偿程序进行追缴。

  另外,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针对市民个人销售住宅行为而言,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